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学生党建工作体系,树立学生党建工作在学院学生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激发学生党员发挥核心作用和引领效能,特成立学院学生党建中心(以下简称“党建中心”)。党建中心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党建工作“六个方面”,结合学院学生实际深入开展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条 党建中心设有理论研学部、综合事务部、组织部、宣传部4个部门。理论研学部,旨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引领工作,通过学生党员讲好“小班党课”、红色故事,以青年的视角、用青年的语言讲党史、讲故事、讲理论,激发思想共鸣,唤起学生价值认同;综合事务部,将党建中心日常性常规工作做细做实,为党建中心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工作;组织部,做到将学生党员发展工作链条化,做好学生党员的监督、管理、培训工作;宣传部,将大力挖掘优秀学生党员个体和群体,宣传优秀党员事迹,搭建学生党建宣传新平台、新渠道,发挥学生党员榜样引领效应,增强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党建中心岗位设置及聘任
第三条 党建中心岗位设置
学院党委成立学生党建中心指导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党建辅导员任副主任委员。指导委员会负责党建中心的重要计划、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决策,其中副主任委员具体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党建中心设置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党建中心主任由学生党建中心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学院本科生党员(含预备党员)担任。
下设理论研学部、综合事务部、组织部、宣传部4个部门。其中理论研学部设置部长1名(由党建中心副主任兼任)、副部长4名、干事若干;综合事务部设置部长1名、副部长4名、干事若干;组织部设置部长1名、副部长4名、干事若干;宣传部设置部长1名、副部长4名、干事若干,各部门部长由本科生党员(含预备党员)担任。
第四条 主要岗位职责分工
一、党建中心常务副主任(1名):
1、统筹党建中心全面工作,拟定党建中心工作计划;
2、协同学院各级学生组织工作,全面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3、协助学院党委指导、监督和考核各部门重点工作;
4、完成学院党委交付的其他工作。
二、党建中心副主任(1名):
1、协助党建中心常务副主任开展各项工作;
2、统筹理论研学部及宣传部各项工作;
3、完成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三、党建中心副主任(1名):
1、协助党建中心常务副主任开展各项工作;
2、统筹综合事务部及组织部各项工作;
3、完成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职能介绍
一、理论研学部:
1、研究学习党的理论知识;
2、开展党员发展业务培训;
3、开展党务工作业务培训;
4、组织学生党支部专题系统的学习党的理论知识;
5、开设小班党课。
二、综合事务部:
1、综合协调学生党支部各项事务;
2、及时下达学院党委通知;
3、拟定各项工作计划;
4、建立健全党建中心各项制度;
5、管理中心材料与资产;
6、负责组织学生党员骨干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三、组织部:
1、负责发展党员的各项工作;
2、负责学生党员档案接收、转移、整理和检查工作;
3、负责检查学院学生党支部“三会一课”落实情况;
4、协助学院分党校组织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训和考核;
5、负责对学生党员的培训工作;
6、协助学院党委开展学生党支部和党员的年度考核、评比。
四、宣传部:
1、负责开展各项党建宣传工作;
2、负责学院网站党建相关信息更新与平台建设;
3、组织学生党支部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4、负责优秀学生党员典型引领建设工作。
第六条 党建中心学生干部任用程序
(一)有意加入党建中心的学生,须在院系公布的公开报名时间段内上交材料(申请表及其他),经由党建中心指导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参加答辩。答辩合格后,经组织考察,对合格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正式任命。
(二)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一年,任期满时可申请续聘或自动卸职。若有因违纪导致被撤职的情况,则以具体处分为准。
第三章 党建中心学生干部及部门要求
第七条 党建中心学生干部基本要求
(一)热爱学生工作,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想信念坚定,作风正派,原则性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能够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工作积极,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热心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能够创新的开展工作;
(四)任职期间无挂科,无任何不良记录或违纪行为。
第八条 党建中心各部门基本要求
(一)部门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稳定;
(二)部门内所有成员均符合学生干部基本要求,团队合作意识强,关心党建中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集体形象,全心全意为学生发展和学院中心工作服务;
(三)部长能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成员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四)部门能认真完成部门职责内的各项活动,与其他部门协同做好学院和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分制度细则
第九条 党建中心考核实行评分制度,凡符合第三章要求的学生干部,可以获得基本分(100分),符合第三章要求的部门,可获得基本分(100分)。
第十条 关于会议制度的具体考核规定
(一)党建中心学生干部须按时参加例会以及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会议考勤实行扣分制度。会议期间,迟到或者早退者每人次扣3分,无故缺勤者每人次扣5分。党建中心全体会议期间,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考勤;部门会议由各部门部长负责考勤。考勤统计由综合事务部主任负责备案;
(二)严格规范请假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者,需提前请假,经核实后不做扣分处理,核实如发现虚报者做缺席处理。会议请假要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部门干事请假要经部长批准,部长请假要经党建中心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党建中心副主任请假要经党建中心常务副主任批准,各部长须于会议举行前向综合事务部提交本部门请假人员名单。不能随便代替请假,所有请假条要交综合事务部备案,否则在考勤统计中做缺席处理;
(三)会议期间要求各成员遵守会议纪律。出现交头接耳、嬉戏打闹及玩手机者,每人次扣5分;
(四)会议满勤实行加分奖励。党建中心成员个人会议满勤,期末总评加5分;满勤率达95%的部门,期末总评加10分。
第十一条 关于参加组织活动的具体考核规定
(一)迟到、早退、缺席处罚等同于第十条(一);
(二)请假制度等同于第十条(二);
(三)活动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考勤并备案。在各项活动中满勤者,期末总评加5分;
(四)各部门举办非常规性活动,主要组织作者和策划者,每人每次加10分,举办部门加10分。(具体加分决定由中心主任审核批准);
(五)规范活动策划及安排。各部门组织非常规性活动,须至少提前5日上交活动策划(策划中至少包括活动名称、活动时间地点、活动目的与意义、活动对象、活动流程、活动参与工作人员以及活动经费预算等七个大项)。组织活动前未按要求上交策划部门,扣3分;
(六)规范活动总结。各项活动结束后,负责部门须于5日内整理并上交活动总结,未按时上交部门扣3分;
(七)实行活动例会制度。各项活动准备前,须进行至少一次例会,与会者为全体活动参与人员。例会由活动负责人主持,基本要求为传达活动意义及分配具体工作。活动例会考勤等同于第十条(一)(二)(三)。
第十二条 奖励规定
(一)党建中心学生干部凡获得校级以上荣誉(包括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分别奖励5分;
(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以及热情服务党建中心工作并提出本部门发展有建设性意见的人员,学院党委视情况开展评优工作给予相关人员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关于其他特殊情况的考核规定
若党建中心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有第十条、第十一条之外的违反本管理条例、院系学生管理制度、校级学生管理制度甚至法律法规,或有第十一条之外积极向上、传递正能量的行为,则视具体情况程度由相关管理部门决定具体奖惩力度。
第十四条 以上各项评分考核由综合事务部负责统计,每月总结,由中心副主任及各部长进行监督审核,并存档备案。
第五章 罢免、补选
第十五条 学院有权免去工作失职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的党建中心学生干部。被免去者有义务完成工作交接。因主观故意造成严重事故的党建中心学生干部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党建中心常务副主任及副主任有权提出罢免部长的提议,报学院党委审议,确实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时,可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党建中心学生干部有如下行为时,常务副主任及副主任有权利对其提出罢免的提议:
(一)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和学校党委保持一致,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违反学校和学院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不团结、挑拨部门之间的关系、散布谣言、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者;
(四)以权谋私、在同学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勾心斗角、打架斗殴、滥用职权者;
(六)拒不服从上级安排、消极怠工、对待工作不负责任,无故拒绝配合其他部门工作者;
(七)泄露党建中心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或活动的相关机密者;
(八)重大失职,对党建中心声誉造成影响或当众诋毁党建中心,有损党建中心形象者;
(九)以党建中心名义,开展满足私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党建中心学生干部有权利提出辞职申请,经学院党委审议批准后可离职;提出离职者可推荐新学生干部人选,并完成交接工作;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造成严重事故应按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党建中心作为学院五大学生组织之一,各级学生干部待遇参同其他学生组织待遇。
第二十条 同步采取内部奖励制,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党建中心学生干部评比每学期进行一次,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颁发个人奖励;对于表现突出的部门予颁发集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锦旗或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五)其他奖励形式
第二十二条 下列现象之一者,取消党建中心学生干部评优资格
(一)以综合事务部考勤备案为准。一学期在各类会议,活动中无故缺席累计超过3次(含3次)或病假、事假超过8次(含8次)者;
(二)一年中,凡有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的个人考核总评少于75分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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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2日